债权,指的就是债权人对于相应的一个债务所拥有的权力。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债权人会需要对于自己所有的债权进行一个相应的质押。那么,如果想要进行质押的话,需要遵循怎么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质押规定都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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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规定都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参考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可以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进行质押。
我国《担保法》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
甲方:
乙方:
甲方应对身份号为:姓名享有质押债权,现甲方将该质押债权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转押权以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一次性受让该债权,并不得反悔。
甲方一并将现在质押债权的质押物车牌照为的车辆连同质押权及所有权转让给乙方。
具体车辆信息如下:
车辆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车架号:
甲方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押权,享受转押权力,享有质押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及使用转让时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相关权属,权利证书及相关手续。
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质押的,甲方保证该债权的真实性,并保证该车辆部是盗、抢、诈骗、租赁、走私、套牌车辆。
该车辆质押债权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发生的任何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原车主需要赎回车辆,甲、乙双方协商后应积极配合甲方赎回车辆,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原车主承担。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盗抢,交通违法,行车安全或国家车辆管理法律、法规或车辆状态发生变化等一切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所购买车辆如因车主未按时偿还抵押的贷款后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年审委托、保险、处理违章等手续,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均已全部阅读并理解,自愿接受全部条款,并签字确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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