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熊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如果两个月之内未还清钱,刘某房子将归熊某接管,直到刘某还清欠款为止”。为了让熊某放心,刘某把房屋产权证(该证系假证)交给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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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私下“接管”房屋被判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还款时间到了,刘某并没有归还欠款,熊某开始“接管”房屋,并将房屋出租给朱某。谁料,刘某却私下把房屋出售给买房人胡某,并办好产权过户手续。胡某在多次要求朱某搬出遭到拒绝后,将熊某和朱某起诉至法院。
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判决:熊某和朱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搬出胡某的房屋,停止侵权。
承办此案法官称,熊某“接管”房产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转让无效。本案欠条中的房屋,是经当事人约定在债务未得到清偿的前提下占用债务人的房屋,其与物权法中的抵押类似,但不是抵押。同时,其与动产质押类似但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不能成立质押。
根据《物权法》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熊某的“接管”与抵押大有不同,因为她并没有在刘某的房屋上设立抵押权。这是因为其“接管”刘某的房屋没有经过合法的抵押登记;另外,该“接管”是债权人占用债务人的房屋,而抵押权成立的前提是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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