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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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追加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2)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3)追加分配由法院负责实施;(4)追加分配的方案应符合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财产,可以由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投资权人追回后,交人民法院分配,也可以由破产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理原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追回后进行分配。
3.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是破产程序终结后连续计算的不能中断和不能延长的固定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现符合上述规定的财产的,应当予以追回并进行追加分配。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为2年。此期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依照第43条的规定终结之日;二是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依照第120条的规定终结之日。
4.追加分配的通知和公告。对有权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并对追加分配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公告。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认为自己有权参加追加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5.追加分配的方案。追加分配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已经在清算分配中获得满足的顺位,不得参加追加分配。尚未获得完全清偿的请求权属于不同顺位的,应首先清偿在先顺位的请求权。同一顺位的请求权不能全部满足的,按比例清偿。实践中,可以根据最后分配的方案,确定应接受追加分配的债权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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