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指定代理的出现大多是因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是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脱不代理。那么指定代理的终止条件是什么?法定代理的终止条件是什么?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区别?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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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指定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的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指定的日期,并由指定机关盖章。代理人只能在指定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都是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但二者有一些方面是不同的。
1、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权是由于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没有指定行为便不会有指定代理。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
3、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指定代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指定代理的终止条件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等,这与法定代理终止的条件类似。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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