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自己做决定的权利,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所做的决定不一定有法律效力,所以就需要法定代理人来帮他抉择。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什么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权产生的情况有哪些?法定代理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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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权产生的情况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法律规定某些社会关系必须适用特定的代理。当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相应地社会关系时,便依法产生了相应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其法定代理人。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4条则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当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处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监护之下时,如精神病院、育幼机构等。这些组织负有监护责任,亦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具体说来,产生法定代理的原因主要包括:
1、监护关系
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之后,其财产即依法被他人代管,该财产代管人即成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失踪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财产所必需的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名义履行失踪人的债务或接受债务履行等。不过,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就失踪人的债务清偿发生诉讼纠纷时,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应被列为被告。
例如,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的能力;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组织关系消灭。
责任编辑:周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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