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易速达(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大有通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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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易速达(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大有通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华易速达(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1006F。
法定代表人王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作玉。
被告大有通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27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建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易速达(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易速达公司)与被告大有通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有通网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易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传华及委托代理人郑作玉,大有通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建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易速达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16日,我公司与大有通网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大有通网公司授权我公司在中国美容美发行业、母婴行业作为“返钱网”返现证业务销售的独家授权代理商。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大有通网公司却与北京瑞蚨康美美容美体中心(简称瑞蚨康美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直接将返现证销售给瑞蚨康美中心,且又与刘相玉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授权刘相玉作为西安地区“返钱网”返现证业务的普通授权代理商。大有通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授予我公司为独家授权代理商的约定。故我公司要求大有通网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我公司包括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1.5万元。
大有通网公司答辩称:双方合同约定我公司授权华易速达公司作为我公司的代理商,但并未排除我公司自己销售;华易速达公司取得独家代理权是有条件的,但华易速达公司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故华易速达公司尚未取得独家代理权。因此,我公司自己销售以及授权他人销售返现证并不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华易速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大有通网公司(作为甲方)与华易速达公司(作为乙方)就甲方授权乙方为其“返钱网”返现证业务在指定区域的代理事宜签订《代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授权经营区域。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国美容美发行业、母婴行业作为“返钱网”返现证业务销售的独家授权代理商,甲乙双方均保证自身经营资格的合法性,承诺严格遵守双方的有关协议和约定,在被授权的区域范围内给予甲方共同完成“返钱网”业务的推广与运营。第二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从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自身经营资格的合法性,证照齐全;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负责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监督乙方在代理地区业务的开展,对乙方的业绩进行考核;负责在网站及市场宣传活动的策划、更改与维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完成双方约定的任务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设立第二家代理商,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在乙方代理区域发展其他代理商;向乙方提供与授权业务有关的文件或资料;提供市场推广和客户销售方面的统一材料,执行统一的市场营销支持和培训;统一制定产品的价格与服务的标准等等。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获得地区独家代理权后,向甲方提取产品(返现证)的单价为每张8元;乙方获得返现证代理销售权后,市场统一销售价格为每张10元;通过市场活动、广告宣传等各种方式开拓授权产品市场,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适当的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向甲方保证,返现证只能按规定的市场价格提供给商家,并要求商家只能免费赠送给消费客户,乙方及乙方发展的商家不得向任何消费客户销售返现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等等。第十条,补充条款。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美容美发行业的代理商(含母婴行业)。2.甲方同意按每张8元供货给乙方。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向甲方合计回款达10万元整,则甲方授权乙方全权长期代理北京美容美发行业。若乙方在三个月内向甲方合计回款达到15万元整,则甲方授权乙方全权长期代理北京美容美发行业和母婴行业。若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合计回款达到50万元整,则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中国美容美发行业。若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方合计回款达到60万元整,则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中国美容美发行业和母婴行业。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整。5.乙方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赠送300张返现证给乙方,只可乙方自用。除上述内容外,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业务办理流程,陈述与保证,争议解决,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等内容做出了约定。
上述合同第十条第三点中的“全权”的含义,大有通网公司和华易速达公司均认可是“独家”的意思。
上述合同所约定的“返钱网”的返现证业务销售的具体内容如下:大有通网公司负责运营“返钱网”,并制作返现证。大有通网公司将返现证销售给华易速达公司。华易速达公司再将返现证以高于进价的价格销售给美容美发等经营者。当消费者在美容美发等经营者处消费时,美容美发等经营者免费向消费者赠送返现证。消费者得到返现证后,到“返钱网”上进行注册。在“返钱网”上每满25个注册客户,大有通网公司就向第一个注册客户返还返现证记载面值的现金。依此对美容美发等行业进行促销。
上述合同签订时,华易速达公司向大有通网公司支付了3万元。之后,大有通网公司向华易速达公司提供了返现证。2011年2月16日本案开庭时,华易速达公司表示至今其销售返现证的总金额为2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代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有通网公司和华易速达公司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双方《代理合作协议》第一条和第十条第三点的约定,可以得知大有通网公司授予华易速达公司独家代理销售返现证的权利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华易速达公司就取得了在中国美容美发和母婴行业独家代理销售返现证的权利。具体而言,只有在华易速达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10万元,华易速达公司才能取得在北京地区美容美发行业销售返现证的独家代理权;华易速达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15万元,其才能取得在北京地区美容美发行业、母婴行业销售返现证的独家代理权;华易速达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50万元,其才能取得在中国美容美发行业销售返现证的独家代理权;华易速达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60万元,其才能取得在中国美容美发行业、母婴行业销售返现证的独家代理权。上述约定中的回款数额条件从10万到15万、50万、60万,时间条件从三个月到六个月,地区条件从北京到中国,行业条件从美容美发行业到美容美发行业和母婴行业。从该约定来看,华易速达公司取得独家代理权是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也即只有其首先在三个月内回款达到10万元,取得北京地区美容美发行业的独家代理权后,才可能进一步取得其他地区、其他行业的独家代理权。
上述合同签订后,大有通网公司向华易速达公司提供了返现证。但华易速达公司只在签订合同时给付了大有通网公司3万元,且在2011年2月16日本案开庭时华易速达公司明确表示其销售金额才达到2万元左右。可见,华易速达公司并未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向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10万元,至2011年2月16日本案开庭时也仍未向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10万元,且其销售金额才达到2万元左右,事实上也不可能向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10万元。因此,华易速达公司实际并未取得在北京地区美容美发行业的独家代理权,更未取得在中国美容美发行业、母婴行业的独家代理权。尽管在2010年10月14日大有通网公司直接将返现证销售给了瑞蚨康美中心,但该时间距华易速达公司取得北京地区美容美发行业独家代理权的时间,即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仅剩两天时间。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华易速达公司在这两天时间内不可能给大有通网公司回款达到10万元。故大有通网公司有理由相信华易速达公司达不到取得北京地区美容美发行业独家代理权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大有通网公司自己向瑞蚨康美中心销售返现证具有合理理由,不构成违约。在华易速达公司未取得中国美容美发行业、母婴行业独家代理权的情况下,大有通网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授予刘相玉在西安地区的普通代理权也不构成违约。
综上,华易速达公司并未取得销售返现证的独家代理权,大有通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本院对华易速达公司要求大有通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华易速达(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华易速达(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刘军社
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书 记 员 薄 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