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关于非法同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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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与重婚之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法律对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法律关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一)我国法律关于重婚的规定及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用了六个条款对重婚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3、《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无效婚姻的程序制度和实体内容作出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无效婚姻的宣告的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二条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五十八条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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