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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实践作用监事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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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实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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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实践作用监事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一个分析框架

现代公司所有权安排模型中,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与公司经营者因财务资本控制权转移而形成的受托责任关系,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充分和公允的信息披露是经营者(受托人)对投资者(委托人)履行受托责任的重要方式。财务资本控制权转移形成的两权分离同时也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实践中,公司治理机制通过明确规定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清楚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尽可能降低代理问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代理成本)。其中,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薪酬契约和债务契约设计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在薪酬和债务契约的约束下,再加之经营者与投资者利益函数的差异,经营者为最大化自身利益,有动机隐瞒和扭曲会计信息。因此,建立一套机制确保经营者充分和公允地披露会计信息是公司受托责任的核心问题。图1列示了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基本框架:

首先,通过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薪酬、债务等契约激励经营者自愿披露其所掌握的私人信息(Kreps,1990)。其次,由于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存在对信息中介的市场需求。诸如财务分析师、证券评级机构,他们专门从事信息分析,挖掘经营者所掌握的私人信息,并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给投资者。最后,在以市场调节手段不能满足经营者的信息需求时,由政府制定信息披露规则,强制经营者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在强制信息披露方式下,会计信息质量控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政府以不同的模式制定信息披露规则,建立相应的监管结构,并由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对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另一方面,在董事会中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实行内部监督。

在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外部审计师实质上受雇于公司管理层,严重影响了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维持。层出不穷的会计丑闻表明,仅依靠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并不能保证外部审计师忠实履行其“公众利益受托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传统上被认为是公司管理层的下属机构,缺乏必要的权威支持,无法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发展成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后,如何通过董事会内部监督提高内外部审计效率,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在实践中,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评价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运行和内外部审计过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全面确保公司受托责任的履行和解除。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英国卡伯瑞(Cadbury)报告总结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和美国的经验,指出“审计委员会证明了其自身价值,并成为董事会的一个必要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股东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即审计人员代表股东维护股东利益”。从理论角度看,审计委员会是两权分离下所产生的代理问题的一种补救方案,目的在于提升如法玛与简森(Fama&Jensen)所述的决策控制面,即通过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对管理层决策(特别是财务问题决策)的控制和监督。审计委员会营造了一种公司管理层受到监督的环境,有助于董事会制定和维持公司受托责任框架,能对公司管理层利用不实财务报告掩饰其经营不善或利益输送、欺诈等问题进行有效防治。

二、审计委员会:ITG公司的实践

1、公司治理简介。ITC公司于1996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当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公司注册资本约2亿元人民币,是一个以贸易、生产、科技相结合为主体的多功能的经济实体。公司股本结构:国家股(不可流通)被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占股本总额的35.90%;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64.10%。目前,董事长和总裁由同一人担任。2002年建立了投票权征集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选举方式。股东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2、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框架。ITC公司于2001年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预期通过该项设置,健全公司有效的控制机制,保证董事会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1)审计委员会的性质。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具体执行审计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董事会聘任并接受董事会领导。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进行公司的内部审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从性质上看,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就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2)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设置。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成员若干名。审计委员会主任全面策划、管理和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项目审计组和决策与风险控制检查组。项目审计组由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审计职责。决策与风险控制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和分析公司在运营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风险,并提出控制风险的建议、履行决策与风险检查职能。

(3)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内外两个方面。对外方面:推荐会计师事务所与其通过的审计程序进行广泛交流;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取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对内方面:检查企业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公司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财务报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检查和评估各种形式的风险;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检查和监督公司在经营管理中的行为规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制订审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检查内部控制结构的健全、有效性;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5)审计委员会经费来源。审计委员会的一切经费来源均从股东大会批准拨付给董事会的经费中开支,其成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3、公司治理问题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功能。ITG公司治理中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股东大会法定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ITG公司的章程所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与《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基本类似,可以说,所有涉及公司经营决策的重大事项,ITG公司的股东大会均拥有最终决定的权力,甚至能推翻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行为。通过分析ITG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35.90%的股份,虽然未实现绝对控股,但第二至第四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只有3.40%、1.42%、1.17%,其余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低于1%。由于其他股东的力量相对弱小,他们缺乏参与股东大会的热情,股东大会实际上由第一大股东控制。这就意味着存在第一大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如果股权集中到能够克服所有权于控制权分离问题的程度,则公众持股公司的优越性将被抹杀,控股股东对股票市场的操纵以及其他伤害分散股东的可能性就会产生”(林毅夫等,1997)。虽然在2003年ITG公司所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新设立了投票权征集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以缓解“一股独大”所产生的问题,但其实施效果目前尚不能确定。

其二,双层代理问题。ITG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这使公司可能存在双层代理问题。国家股占ITG公司控制性股权,这些股权实质上由全民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作为全民的代理人执行财产管理权,便形成第一层代理。在第一层代理关系中,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扮演的是股东的角色,但并不是国有资本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只是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在目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真正所有者不一致或者至少不完全一致。在第一层代理上,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或监督的作用无法发挥,形成代理人缺位问题。ITG公司主要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由控股股东选派。他们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对公司进行决策控制与监督,从而形成第二层代理。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利益函数的差异和信息不对称,ITG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次优投资决策或粉饰绩效。在第二层代理上形成一般代理理论所叙述的代理问题,即存在于公司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因利益冲突所衍生的代理成本等问题。

其三,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监事会监督力度不足。ITG公司董事长和总裁由同一人担任,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的重叠。公司治理结构中理想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分立的条件不存在,ITG公司监事会不能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受法律因素的限制,监事会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的实际权力。ITG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监事会。但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授予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任命、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监督权,更多地具有职责、义务的要求,而缺少权力的含义(李燕兵2000)。其次,监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决定监事会无法起到太大作用。ITG公司监事会目前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会召集人和另外一名监事均来自控股股东,并在控股股东单位领取报酬,而公司董事长实际上又由控股股东直接任命。因此,公司监事会无法与董事会保持独立。从专业素质上看,监事会召集人是控股股东单位的政工干部,很难保证其具备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承担起业务监督的重任。

上述公司治理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ITG公司的治理结构对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总经理)权力的运用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容易造成公司权力的滥用,使得国家和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难以发挥公众持股公司的优越性。信息披露是公司受托责任的核心,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充分的信息披露能使公众辨别公司权力何处被滥用以及被滥用的频率(Williams,1979)。审计委员会设置的理念也正在于此,即通过提高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实现对公司权力运用的有效监督。纵观ITG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的确增强了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和透明,但对于公众获得充分的信息助益似乎不大。从性质上看,ITG公公司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于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虽然隶属于董事会,但ITG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审计委员会实质上仍是公司管理层的内部监督机构。从具体职能上看,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实现方式(工作流程)与内部审计基本相同,主要是确保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及时获得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和经营风险等信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上看,没有强调独立董事的参与,更不用说在审计委员会中占主导地位。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由审计委员会推荐(最终由股东大会确定),但无法摆脱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其身份的非独立性,无法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其他外部监督机制的运行,如国家审计机构,提供有效支持。因此,无论从公司内部还是外部监督机制进行分析,ITG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在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总经理)的有效监督方面作用有限。

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运作模式改进

在公司受托责任框架中,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正如约翰。桑德(John Shandor)所指出的“是使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之间交互作用更为有效的一种机制”。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不在于按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和实施内外部审计,而是确保内外部审计的正常运行。因此,如何通过审计委员会改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内外部审计师之间交互作用的效率,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核心。

2、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外部审计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报告的信任。审计委员会的发展与外部审计师的审计失败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许多审计失败的案例与公司管理当局的欺诈与舞弊意图相关,但外部审计师未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公司管理当局保持适当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亦属重要原因之一。而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欠缺与受到管理当局的压力直接相关。外部审计师的审计鉴证服务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在公司内部缺乏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时,审计服务的购买者形式上是股东会或董事会,而实际上是在政府管制下由公司管理层购买。在买方市场下,外部审计师为竞争或维持客户,将难于保持专业上要求的独立,出现“低价揽客”现象,并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如何在买方市场公司管理层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建立改善机制,减少管理层对外部审计的干涉,确保外部审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充分性,以于保证外部独立审计体制、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从公司治理结构上看,董事会代表股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由董事会参与对外部审计过程的监督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初期,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也正在于此。虽然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已扩展到对公司整体财务体系的全面监控,但对外部审计的支持和监督始终是主轴。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监督,按思密诗。(Smith)报告的要求,应包括:第一,就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续聘和辞退向董事会提供建议。第二,评价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第三,审核审计服务的范围和收费。第四,对外部审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具体过程进行监控,包括审核具体工作计划,关键的会计和审计判断,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获取公司财务和内部审计负责人对外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

3、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在英美,股东特别是机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较为突出,而且资本市场的流通性较强,股东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力量对董事会及管理层实行一定的控制。加之董事会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性较强,董事会可对管理层实现一定的监督和控制。在这种环境下,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负责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通过提高内外部审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确保公司受托责任的全面履行。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前所述,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可流通,但在绝大多数公司中却处于控股地位;国家股代理人缺位现象严重;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现象普遍等。因此,在处理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关系上不能简单模仿英美国家的模式。对于处理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有两种思路:一是将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分立,成为类似于监事会的独立机构,对董事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决策进行监督;二是继续将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但增强其相对独立性。我们支持第二种思想。理由在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属机构,与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承担相同的责任,这有利于审计委员会获得董事会的权威支持;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和董事会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中的独立地位,从而改善其运行效率。在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的具体措施方面,思密诗(Smith)报告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概括起来,思密诗(Smith)报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审计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1)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并且全部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independent director)。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条件,思密诗(Smith)报告采用了HIGGS报告的结论,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认为非执行董事缺乏独立性:在过去的五年曾是公司的雇员;在过去的3年内与公司发生过重大的商业联系,或曾任与公司发生重大商业联系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高管人员;从公司已收取或可收取除董事收入以外的报酬;与公司的顾问、执行董事或高管人员具有密切的家庭关系;出任重要股东的代理人;在董事会服务超过10年。(2)明确并扩大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审计委员会可每年明确其职权与其运作效率之间的关系,并可以提高运作效率为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修改其职权范围。(3)赋予审计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权力。当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出现意见分歧时,相互之间应对有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以尽可能消除这些分歧。但若分歧不能消除,审计委员会应有权力将这些分歧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写入董事会报告,提交给股东大会。(4)加强审计委员会与股东的交流。

总体而言,在公司受托责任框架中,审计委员会的地位类似于“内部”的外部人,隶属于董事会使得其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其独立身份又能使其以客观的立场对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问题作出判断。图3进一步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说明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受托责任框架中所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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