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所有权》初次发表于《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并获得199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一届优秀科研成果奖。在行政强制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以大胆的学术勇气、敏锐的学术眼力,论证了承认法人所有权之必要性和重要性。梁教授宣称:"确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国营企业成为全民所有制财产的相对所有权主体,这将使我国现在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这种变革,能使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所有权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基础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经典回放系列”之三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经典回放系列”之三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e2aa0e957efbd8458aac175727f1c63
企业法人享有相对所有权----“经典回放系列”之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梁慧星
法学著作往往把企业法人称为社团。但是,企业法人的概念比社团更为确切。这不仅因为当代所有大型企业,大部分中型和小型企业实际上都是法人,还因为企业的形式已经如此之普遍,以至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已经企业化了。
企业,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使用的是"经营方式"这个名称。纵观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由不同的社会生产经营方式依次更替的发展序列。人类最原始的经营方式的基本单位是氏族,氏族解体之后是以父亲为首长的血缘家庭。进入阶级社会后则是奴隶主家庭、封建制农民家庭、行会作坊、手工工场。最后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企业。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用说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金融业早已企业化了,就是新闻、出版、电影、电视,甚至科技情报、民意测验亦已企业化了。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化的经营方式统一于企业。垄断组织如托拉斯,乃至跨国公司、国际公司等,不过是现代化的特大型企业或超大型企业。
撇开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所加于企业的资产阶级性质不论,我们看到现代企业具有两个特征:第一,企业按照专业化分工协作原则,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体系。一个企业,就是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基本单位。所有企业生产力的总和,就构成整个社会总生产力。第二,企业就象一个自然人一样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参加商品交换活动,以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法律关系。企业之所以能象一个自然人一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因为法律赋予它一个独立的人格,称它为企业法人。
早期资木主义的私人企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它是资本家的所有物,是资木家所有权的客体。资木家以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的资格从事一切活动。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生了几个资木家联合经营的企业,产生了合伙关系,并逐渐产生了建立在这种合伙关系之上的无限公司和合资公司。虽然有的法学著作把无限公司这类组织也称为"法人",但这还不是成熟的真正的法人。在这种合伙关系中,每一个合伙人亲自出面活动,被认为是一个商人,并对其他合伙人负责。这类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称为共有财产或联合财产。 每一个合伙人必须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企业债务的担保,这就使资本家常常要冒倾家荡产的极大风险。可见这种合伙关系对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显然不利的。
早在中世纪,商业家就曾设想借助于合伙契约,根据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创造出一个神秘体,这个神秘体能代表企业本身独自进行买卖活动,不需要任何自然人用自己的财产替它负责。这种没有买卖人的买卖,在当时还只能是一个极为模糊的臆想。这个臆想终于实现了,经济和法的发展产生了企业法人的概念。法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以股份公司形式组成的企业以一个独立的法律资格--法人。这样一来,原来被当作资本家的所有物,处于被动状态的无生命的企业,一下子变成了具有无限生命力和主动性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作为一个完全不依赖于它的参加者而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占有和支配企业全部财产,享受所有权和其它财产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联系。企业财产独立,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基。企业的股东,在法律上已不再被视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它对企业财产的所有关系已被存在于股票上的社员权取而代之。资本家股东已由原来意义上的企业主转化为企业股票的持有人。
由于法律赋予企业以法人资格,企业就能脱离资本家而独立。它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因而便于组织生产和销售,加速资金的周转,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更新设备,提高生产力。它在商品交易市场上可以有极大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可以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企业法人似乎使资本家股东丧失了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但却因此使资本家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资本家再也不必如合伙关系那样用自己的全部财产为企业担保,它只在所投入的股金范围内承担风险。企业的债务和债权与企业股东截然分离。这就使得资木家有可能同时投资于若干个企业,而只担负有限的风险。资本家因所投资的某个企业破产而蒙受的损失,被限定在所投入的股金范围之内,同时可因其余企业的成功而得到弥补甚至大发其财。这种有限责任制度,给企业法人提供了把个别参加者的少量投资汇聚成大宗资本的可能性,使大资本家可以从社会居民秘藏的攒钱盒子里把零星积蓄统统搜刮出来,抓在自己手中,从而加速了社会资本的聚积和垄断。在帝国主义时期,企业法人制度所提供的这种从少数纳款汇集成大宗资本的可能性已经丧失了它的大部分经济意义。但是,现代资产阶级学者却正是以此为据,论证所谓"资本的民主化",宣扬所有职员和工人都可以因取得本企业小额股票而成为"股东"。他们想用这种理论来掩饰资本主义的剥削。
企业法人竟然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反作用。我们应当如何解释企业法人所有权与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关系呢?我们知道,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它在一切社会里都存在着,只是在不同的社会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罢了。而所有权则是法律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历史现象,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里,是无所谓所有权的。国家通过法律固定和保护现存的物质资料所有关系,便形成了所有权法律制度。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所有制形式归根到底决定着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而所有权法律制度又反过来确认和保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所有制形式。但是,法律设所有权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对社会现存财富的占有关系,还在于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流转,即所谓请求交易的安全与迅速,最终有利于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再生产。这就不能不使所有权制度带有某种灵活性。在一定情况下,所有权可以与所有制发生某种脱离或不一致。马克思在一八六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给拉萨尔的信中指出,"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马克思强调说,理解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中产生出资本主义的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企业法人所有权"排斥"资本家所有权,因而在形态上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不一致,这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来看是不难理解的。
为了解释企业法人这一法学上的奇特现象,资产阶级法学家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学说。他们甚至把企业法人描写成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生物",一种"超人的生物",一种"既看不见也捉摸不到的人为的存在物"。我们从前面的分析已经看到,企业法人制度的全部意义仅仅在于,为了使资本家股东只负担有限责任而赋予资本家以一种法定的特权。实质上,企业法人不过是保障资产阶级牟取高额利润的一个法律工具罢了。
第一,企业法人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马克思把它喻为加速"社会积累的新的强有力的杠杆"①。假如我们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筑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按照企业法人制度所组成的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这种集中在加速资本积累的同时,又扩大和加速了资本技术构成的变革,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业企业规模的扩大,对于更广泛地组织许多人的总体劳动,对于更广泛地发展这种劳动的物质动力,也就是说,对于使分散的、按习惯进行的生产过程不断地变成社会结合的、用科学处理的生产过程来说,到处都成为起点。"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目的,是要剥夺一切个人的生产资料;由于企业法人的出现,这种剥夺已经由剥夺直接生产者扩展到进一步剥夺中、小资本家自身。恩格斯对马克思的意思加以补充说,"只要生产发展的程度允许的话,就要把该工业部门的全部生产,集中成为一个大股份公司",这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恩格斯举联合制碱托拉斯为例,指出这个托拉斯把英国全部碱的生产集中到唯一的一个大公司手里,这就"最令人鼓舞地为将来由整个社会即全民族来实行剥夺做好了准备"。③
自使用"。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