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张某是陕西省A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2005年初他入股A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要求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B县法院一审判令张法官胜诉。(《华商报》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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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隐名合伙”实为枉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官商不分乃廉政之大敌!官商分家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是社会底线。
B县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夫妇“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是对社会廉政底线的严重挑衅,开创了用法律手段对处在职业禁止状态下的公职人员的参股经营行为保驾护航的恶劣先例。
按照B县法院判词,《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张某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张某民事合同主体成立,合同效力有效。上述逻辑的荒唐性在于,假设此怪论成立,那就意味着不管法官张某冒着多大的政策风险搞经营活动,完全可以依自己公民张某的身份轻而易举地化解收益的合法性问题,进而使《法官法》《公务员法》诸法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成为一个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倘若如此,围绕廉政而来的制度性建设岂不真成了绣花枕头?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涉的陕西B县和A县都为煤矿大县,官员参股煤矿在当地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也成了当地廉政建设的重灾区。我们可以设想,一旦公职人员的此等“合法收益”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必然带来恶劣的示范效应,结果必然是“错继续犯,钱继续赚”,对法律严肃性、公权公信力构成严重挑战。
本案中,张法官已获得的660万元红利,加上一审而来的1100万元红利,短短5年非法获利将达1760万元。纵然失去公职身份又能伤及张法官几根汗毛?最让人泄气的结局正是:法律的惩罚力度小于违法操作而来的收益,此即所谓违法成本低啊!
如此违法,如此判案,如此获益,岂能服众!岂能避免再有后来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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