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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及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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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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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个人合伙及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参考资料:《司考重点专题研究:个人合伙及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研究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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