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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释义第85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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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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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合伙企业法释义第85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解散情形的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是一个过程,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的性质、职能发生一定的变化。此时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本法采用人格存续说,即合伙企业虽已宣布解散,但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至清算结束前依然存在;只是合伙企业的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合伙企业的活动范围限于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不得从事积极营业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指致使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律事实。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分为两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解散,本条前三项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即合伙企业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迫解散,本条后四项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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