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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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异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阶段合伙纠纷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合伙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处理合伙纠纷案件时,准确认定出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是解决合伙纠纷的关键问题。本文针对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别和共性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所谓“合伙”,从学理和目前的法律条款上,可以划分为“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 ”两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商事合伙”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所成立的合伙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首先,个人与商事合伙的主体有所不同。个人合伙的主体并不限于自然人,还可以包括法人。《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尽管是在“公民”一章里加以规定的,但同时又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法人型合伙,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很多法律特征与自然人相近,个人合伙通常是作为自然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出现的,但我国法律也承认法人参与非法人型联营的合法性,并依照个人合伙的原则规定了非法人联营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至于“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并且“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且还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依《合伙企业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并不是所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成为合伙人,像国家公务人员、法官、检察院、军事机关工作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也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二、商事合伙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如此的法定程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间临时性的合伙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商事合伙的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定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则该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实际并不存在。个人合伙的书面合伙协议并非合伙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即使是当事人间的口头协议也产生合伙关系成立的效力。当然,从举证方便的角度讲,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个人合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比较妥当的选择,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造成举证困难。
第四、从主观上,商事合伙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而一般的个人合伙则不需要受到合伙目的上的限制。个人合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从事营利活动,也可以从事非营利活动,如自然人之间完全可成立合伙组织进行公益事业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上对商事合伙的规定比个人合伙要严格的多。商事合伙强调的是作为商事组织的稳定性和营利性,而个人合伙则侧重灵活、简便的特征。
诚然,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存在着诸多不同,但由于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作为合伙制度的两种形式,也有很多的共性。
首先,依据法律规定,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都要求合伙人“共同经营”。也就是说,合伙人应共同对合伙事项进行决定和执行。但这种共同并不是指所有的合伙事项都需要各合伙人一起去做,而应理解为对合伙事项享有平等的决定与执行权利,至于如何具体行使该权利,完全可在平等协商后,由合伙人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二,合伙人要对合伙利润及财产共同分割。合伙期间,合伙人不能请求分配合伙的财产,但是合伙人可以要求分配合伙组织的利润。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在合伙组织清算时,清偿了全部的债务以后,留有剩余财产的,应当首先返还各个合伙人的出资,然后再分配合伙组织的财产。合伙组织财产分配的依据是,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分配合伙组织的财产。
第三,合伙的人数必须是两人以上。这是《民法通则》对于合伙最低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只有达到法定最低人数限制才能成立合伙。当合伙达不到最低法定人数,也就是说当合伙人的人数只有一人时,合伙组织自然消灭。
第四,合伙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已经成为民间极为常见的两种经营模式,并且为解决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合伙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是对我国现有的企业形态的必要补充。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民商事合伙的立法,使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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