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产生的一种结果。公司在破产后,会涉及债务以及职工工资的处理。有时候会诉讼后法院,来进行处理。破产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接下来,树图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破产案件诉讼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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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裁定及救济
(1)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的裁定:可提起上诉。
(3)对基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到债务人在中国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4)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救济依据
对于(1)、(2)两项裁定,其救济依据为《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3)、(4)两项裁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诉。
因该裁定的救济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规定,因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可上诉。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申请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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