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规定不外乎三种形式:商人破产主义、一般人破产主义、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程序开始之后除了对于债权人有所影响之外,其他的影响如下文详细的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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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其他人的约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应当遵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时,须经法院许可。
债务人企业职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当保管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财产和账册、文书、印章等物品。
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