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建立就会有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的破产是要遵循法律程序的,在经过破产清算之后,会由法院来宣告企业破产,就破产案件宣告的法律后果、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破产宣告的区别是什么,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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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宣告的法律后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一)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三)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五)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小编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小编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
(三)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一)性质不同
1、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
(二)标志不同
1、破产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破产宣告: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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