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而公司面临倒闭的风险,摇摇欲坠之间,债务人公司想要拯救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法院受理申请之后,公司提出重整计划,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重整,那么破产重组程序流程是怎么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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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程序流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11、《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2、《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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