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听起来是较为相似的两项制度,但是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在进行的时候是有可能让公司起死回生的,而后者一旦进行就代表公司彻底死亡,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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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流程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叫“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此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在破产法体系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是世界破产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破产法尽管起步较晚,但一开始,便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有关内容。然而,如同破产法体系不完善一样,破产重整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也相当多。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11、《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2、《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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