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宣告破产至程序终结前的财产或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等财产都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清算的财产是用来偿还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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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是涉及两种债权优先性问题的规定,但愚以为该条的立法原意在于确定《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产生的职工债权在按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不足部分相较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而并没有从一般意义上就职工债权与有担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浅见以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债权的普遍优先性的情况下,应坚持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以尽可能地减少法律冲突和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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