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对某个公司有债权,但是这个公司却突然倒闭了,这时候我们已经往往很难完全的追回我们的财产了。那么,破产财产追回程序是什么?接下来,关于破产财产追回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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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追回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1、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则因破产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需要支付违约金;
2、不符合上述情况的,破产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破产后申请破产清算的,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