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首要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连续状态,首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的债权人公平受益,所以,对破产财产清算就成为破产清算的重中之重。企业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在破产清算时,动产、不动产的价值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由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去评估和变现,难度最大的是企业的债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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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执行申请的审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这是处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法律依据,此规定看起来简单易行,但在实务操作中,法院对破产清算组提交的破产债权执行申请如何审查,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没有抗辩权。法院仅对程序进行审查,不理会当事人对实体的异议,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对实体抗辩的权利,有背法理,因为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尚会出错,尚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实体进行再审,何况企业清算组的一个清偿通知书。管理水平不高,帐务混乱,几乎成为破产企业的通病,法院确实难以确保通知书中确认的欠款数额和债务关系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审查实体,不允许债务人申辩,势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二)丧失财产权。如果争议存在,而法院视而不见,只管机械的执行,让当事人以丧失财产权为代价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确实过于严重,有失公正。
(三)遭遇强制措施。法院在执行中很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比如,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限制,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等等,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又不给债务人申辩的机会—不对实体进行审查,显然违背了人权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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