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当选必须经过相关的规定,和条件满足才能符合的,下文将进行相应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印章问题的处理,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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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关于印章的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关于管理人印章的相关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从该条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是一个强制性的义务。因此,是否需要刻制管理人印章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管理人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刻制印章的,但该条规定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比如说,印章的名称应该是什么,是某某公司管理人,还是某某公司破产管理人,是否需要刻制财务专用章等等,这些问题均无相关明确规定。其次,公安机关只知道过去的清算组而不知道现在的管理人,如何给管理人刻制印章,公安机关也比较模糊,因此,管理人在刻制印章时,存在一定的难度。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应是一个指导性规范,而并非是一个强制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要求管理人必须刻制印章。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与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刻制印章一脉相承的,而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不同的,清算组是由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临时组成的,其本身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机构,若不刻制印章,相对人便无法确定其行为的主体及性质。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有自己的印章、办公场所等,由其担任管理人并非新成立了一个机构,无非是在破产事务中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而已。结合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本机构的自有印章已经完全能够满足破产事务的需要,不必另行刻制印章。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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