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在进行贷款的时候,都会有一些东西进行承担的,也会有担保人的出现,这些都是可能会出现在这些贷款里面的,所以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执行程序是什么?下面树图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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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执行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时,那么当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发生变化?需要先说明的是,主合同也就是你跟对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担保合同也称从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你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当你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就需要替你承担合同的义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具体发生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人仍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时间可能会提前。债务人破产后,按照破产的程序,破产宣告后,无论破产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只要破产宣告后,所有的债权债务都视为已经到期,所以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也会提前。
2.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可能也会提前行使。在破产发生后,可能很多债权人考虑到很难从债务人处得到完全清偿,可能更愿意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也可能考虑到如果他替债务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时候他还是没钱还,那么保证人也是不愿意替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所以保证人为了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即便保证人还没有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申请债权,要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也就是保证人行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因为债权人主动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即便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也有权利向债务人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这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同。同时,一般保证也失去了先诉抗辩权,因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就是中止执行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事项,所以也就不可能等到等主合同纠纷审判或者仲裁,更加等不到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程度,所以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消失了。
第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本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但由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中止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以外的事项,因为也只能由保证人自己承担责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对此做了规定。
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第三,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的求偿权为一新成立的权利,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该条规定了两种情况:其一,主债务人破产时,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其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并未实际履行保证债务,也可以将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