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昨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六周年研讨会”在京召开。记者获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司法解释二,主要是解决债务人财产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企业破产法》本身还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比如个人破产法和金融机构破产还需要进一步的推进。他还建议应成立独立的破产法院并设立破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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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正在制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李曙光表示,近几年在结构调整、产业转型的大背景下,整个经济运行不是很好,产能过剩的状况非常突出。目前的27个产业中有21个出现了产能过剩,最突出的就是钢铁、水泥、风电、太阳能等行业。很多行业出现了企业破产的现象,如无锡尚德等企业。《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推动了国企改革也为解决产能过剩带来了积极效应,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据该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是4253件,2007年受理3817件,2008年受理3139件,2009年受理3128件,2010年受理3567件,2011年受理2531件,2012年受理2100件,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
而另一组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退出市场的企业数是679000户,2007年是814000千户,2008年是871000户,2009年是774000户,2011年是835000户,2012年是780000户。
“每年这么多企业退出市场,但真正申请破产的企业数量却逐年减少,可见,《企业破产法》六年来,实施的并不是很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
李曙光认为,在转型背景下,制约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良性发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力量的干预,二是破产成本的问题,三是高素质的破产执业共同体的缺乏,四是社会上对当代破产法的功能和认识不到位。
李曙光建议,应成立独立的破产法院,通过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和破产法审判的独立性平衡行政力量的介入。此外,应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来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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