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而职工安置问题因为政策性强,牵涉出资人(政府)、职工、投资者(受让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更事关企业安定、社会稳定,已成为衡量企业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也是企业改革过程中最难、最复杂的工作。下面依据《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北斗星公司多年来操作国企改革项目的实践经验,全程介绍国企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操作实务,希望对广大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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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细致、合法合规、公正务实——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工作指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72号文的规定,本省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以及通过兼并、产权转让等形式改变单一国有性质和依法关闭、破产的,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予以安置。
1.合法性原则
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般都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成本,因此,职工安置费用的高低不单与职工本人有关,还直接影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和我省对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规定制订专门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还要经过职工大会决议和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合法性原则,在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核定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程序规范操作,避免给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留下后遗症。
2.职工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虑,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操作,让职工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整个操作过程还应做到严格把关、处事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范围时,杜绝从未在企业上过班的“挂名职工”混水摸鱼;核算职工工龄和安置费标准时,反复校对,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职工利益受损,等等。
4.可行性原则
(一)准备阶段
1.学习政策法规,开展宣传动员
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企业领导班子要先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其次要在职工当中广泛宣传、讲解政策法规。实践证明,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让职工理解应该在哪些方面、通过什么途径争取和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改革效率、维护安定团结,效果十分明显。
考虑到这些政策法规颁布时间及部门各异、涉及面广,涵盖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资分配等各方面;同时,为了找到合法的职工安置资金来源,还要弄清楚企业兼并重组及关闭破产、国有资产处置、金融债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所有这些政策法规,非专业人士一时很难全面收集,为此,在省企业改革办公室的指导下,北斗星公司结合多年从事国企改革咨询的经验,编辑出版了《最新国企改革、重组实用政策法规汇编》,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我省国企参考使用。
2.清理劳动关系,核定安置范围
由于二十多年企业改革形式变化多样的沉淀,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纷繁复杂,很多企业不知道该怎样核定安置范围,稍有不慎,便引起职工的不满。特别是安置资金有限的企业,如果操作不当,把不该安置的人纳入安置范围,往往会因此激化企业内部矛盾引发职工对领导、对改革的对立情绪,使改革工作难以推进。其实,无论劳动关系多么复杂,只要把握一个基本方法,再加以细致甄别,问题即可迎刃而解。这个方法就是:纳入安置范围的职工,必须是曾经与企业发生过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至改革时仍和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3.查阅人事档案,确定工作年限
这里的职工工作年限并非我们平常所说的参加工作年限(工龄),而是指72号文第六条规定的用于计算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的连续国有工龄。
职工工作年限要通过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来确定,查阅人事档案时应特别注意:第一,职工的组织调动手续是否完备,国有工龄是否发生过中断;第二,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做好查阅记录,阅后应立即封档,妥善保管。
4.统计企平工资,计算补偿标准
根据72号文的规定,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5.清理历史欠账,明确安置项目
企业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退休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付部分等,在清理、统计完毕后应列入职工安置项目,予以清偿。同时,职工欠企业的各种债务也应及时清理,在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要求职工偿还。
清理历史欠账后,如果企业存在以下情况,还要相应地增加安置项目:第一,如果企业有离休人员且其年龄未满75周岁,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第二,如果企业有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确定伤残等级,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应列入安置项目。
6.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特殊规定
除上面提到的安置项目外,72号文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还有一些专门的规定。其中与核算职工安置费用有关的主要有三项:
其一,无力清偿全部保险费的,除单位缴费中应当划入职工养老、医疗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应如数补缴外,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可以核销。
其二,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按本省养老、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需要说明的是,只有缴纳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后,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才能享受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三,关闭、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日。
7.结合企业实际,筹集安置资金
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是决定职工安置工作成败的关键,好比足球比赛中的临门一脚,不论比赛过程多么精彩,输赢还是要看这一脚能不能进球。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资金的来源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改制企业一般用企业净资产安置职工;第二种,关闭、破产企业主要用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第三种,破产企业可以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或刚刚进入破产程序时变现资产安置职工。
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资金筹集渠道,往往难以模仿复制。比如,有的企业可能有为数不少的净资产,但如果资产质量很差(如应收款或难以变现的投资权益等),就不一定能筹集到安置资金;相反,有的企业没有净资产,甚至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因其有获利潜力(如具备行业发展潜力或对投资者而言具备资源整合优势等),却仍可以筹集到足额的安置资金。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有些极端,却从一个角度说明,企业筹集职工安置资金时,一定要务实灵活,不能钻进死框框。
1.制订并公示职工安置方案
在完成宣传动员、核定安置范围、确定职工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标准、明确安置项目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就要按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方案经企业改革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应该予以公示并通知职工认真阅读。按规定,公示时间为7-10天。
2.根据公示结果调整职工安置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方案公示期满后,根据职工提出的合法意见,对方案内容进行复核、调整,并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由职工作出书面决议。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要注意以下问题: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召开职工大会;50-100人以上的企业可召开职工大会,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其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出席人数、表决方式等一定要符合政策规定。另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成份比例等,要符合政策规定。
3.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报送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企业还应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报送审查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
(三)实施阶段
1.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时机
按规定,企业应当在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省国资委批准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正式书面申请后,再根据批准文件由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职工安置方案。
2.主要工作
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的主要工作包括三个方面,即:处理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等。由于篇幅所限,无法展开,我们将在以后各期专文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