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很多债务,对一些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继续经营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当然这一切要按照程序进行,那么债权人申请重整程序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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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重整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另外,债务人重整程序涉及: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建议在实际处理重整程序时予以重视。
1、正常情况下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2、特殊情况下
(1)股东出资不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资金。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
(3)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1、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2、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