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在于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机构功能不同、组成成员不同、成员工作报酬不同、法律责任承担不同。需要到法院去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要立案审查看是否进行受理,如果受理那么是会进行债权的申报与登记的,会组成债权人会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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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二)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三)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四)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五)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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