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处理时应当根据公司解散后的具体情况来确认股东的责任,具体包括:1、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基于其过错责任,股东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解散后资产不明,帐目不清的,鉴于股东是公司资产帐册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因其法定职责的履行瑕疵,从而在客观上造成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公司财产减少或消灭,应对债权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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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责任与审判实务(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案由是民事案件的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反映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体现诉争案件的性质和包涵的民事关系。民事案由的准确确定,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在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提起诉讼之时,引起债权人与公司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由,已不再是原告起诉的原因,不能反映债权人与公司间的争议焦点,引起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是股东法定清算责任的违反,并由此而造成债权人债权利益受损。用以调整,判定双方诉讼焦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中过错侵权责任条款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权、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合法债权当属其财产权的种类之一,而民事立法的合法财产权当然地受到保护,当该权利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法律明文规定了给予保护和救济的具体条款。法官对民事纠纷的处理,民事责任的评判也就有了立法依据,更能准确迅速地运用法律,依法裁判。因此,以权属与侵权纠纷案由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来确定案由更为科学、合理。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对公司资产,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知情决定权。在公司解散后,依据清算责任的立法规定,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资产,避免贬值,流失,追索公司债权,依法定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资产、帐册的实际掌管者。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在公司解散后的资产状况、流失贬值的数量,股东侵占处置的数量,在证据的取得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充分举证。因此,有必要对此类事实的证明责任采取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债权人负有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股东负有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其法律依据是证据规则中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由此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实现社会的公正。具体责任分配如下:
(1)债权人与公司间合法债权的事实;(2)公司业已解散或注销的事实;(3)股东怠于清算的事实;(4)公司财产流失、贬值、灭失,与股东财产混同、被股东侵占、股东抽逃资金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事实;(5)其他需要证明的。
(1)怠于清算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事实;(2)公司解散时的资产状;
(3)公司解散后资产贬值、流失、灭失的数额;(4)股东侵占、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抽逃出资的数额;(5)其他需要证明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对解散公司提出申请解散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对解散清算做出判决,确定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限期履行清算义务。我们认为无须经过裁判。依照公司法第19l条规定。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应当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清算义务人对解散公司负有清算责任是法律明确的作为义务规定,务须历经法庭的确认之诉来重新确定。再次以诉讼的形式确认清算义务人履行已成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仅是对漠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放纵,而且有损法律的羁束力,浪费司法资源。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基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的违法行为,直接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强制清算。并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清算人制度,由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通过考核取得清算人资格,担当专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对解散后的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产流失、被侵占等引起公司财产贬值、减少的,可以清算组的名义向有关责任人追诉,从而避免执法的不统一。并可以在立法上参照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赋予清算组追逃债权,清理资产,偿还债务的职权。以祢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尚未确立的法律空白。在公司资产不明、帐册不清,无法清算时,应当终止申请清算程序,由债权人直接以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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