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当我们的财产进行抵押贷款或者跟别人借钱的时候,还不上的情形,他人是可以将我们抵押的财产进行处置。那么破产清算抵押权优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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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抵押权优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第2款:“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以上条文明确了破产清算案件中抵押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担保财产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其次才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一)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一)抵押担保可以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公民、单位可以利用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为自己、或者是为他人的债务作担保,可以被抵押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在设定抵押权的时候,可以协商确定抵押财产具体是为哪些债务提供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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