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某某企业倒闭,某某公司上市。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资产出现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清偿债务,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适用破产程序是什么?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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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适用破产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可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的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可以申请破产,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其法人才算正式取消。那么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主体部门是哪些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其清算主体为直接批准设立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单位清算主体为由股东组织的清算组。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含全民所有制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批复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关于清算主体方面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其中,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依据上述规定,清算主体应为直接批准设立的业务主管部门、开办机关或由股东组织的清算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五条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