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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债权申报的范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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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浅 浏览量:72023-02-23 17: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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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债权申报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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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破产法债权申报的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法债权申报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二、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为

债权的申报期限最长是三个月。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超期未申报的有什么后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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