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公司随时都可能存在破产的风险。根据我国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对经营不下去的公司提出破产申请,那么破产申请审查程序是什么样子的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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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审查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二)申请人上诉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一)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法院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是否确定和有效。对于作为破产申请依据的债权,笔者认为最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否则破产案件中将派生出若干独立的债权确认案件,不仅会造成破产案件审查的工作量无端增大,还会无形中剥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上诉权。申请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实践中主要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和依据、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债务人和债权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其他身份证明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等等。
(二)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破产企业的破产审计报告。有些审计机构由于缺乏破产审计专业知识或者是与破产企业具有某种利害关系,往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因此法院不仅要审查审计报告,而且要进行实地核查,以确保名实相符。
企业资产状况明细表。为防止申请人漏报企业资产,法院在审查其提交的资产状况明细表时,还应到相应的证照登记部门自行核查。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企业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的数量及其权利证书以及企业资产的权利状况。许多破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其厂房、设备等资产已处于抵押、出租状态。资产权利状况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应纳入破产财产予以处理,为防止申请人漏报对外投资情况,法院应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核实。
(三)案件管辖权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破产法及其贯彻意见的规定,应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的贯彻意见以核准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为依据,确立了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上海市高院也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详细规定。目前法律对于破产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所存在的相应问题无法解决,笔者建议今后立法应当确认当事人对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权,对谁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如何处理等作出规定。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