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公司会进入破产程序。那么破产程序开始后能否申请仲裁?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此时只能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让我们带着问题一起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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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开始后能否申请仲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据此规定,有关破产企业新衍生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其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虽然该条对当事人签订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原仲裁协议如何适用,并未作出直接规定。不过,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都不能得出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亦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结论。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西方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债务人既不能以其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又不能达成和解结束债务关系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而免除其余无法清偿的债务,称为破产(见破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