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顾名思义就是专有的权利,在企业当中,要有一项关键的生产技术,是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只有申请了专利权,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过要获得法律保护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那么专利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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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该专利必须属于一项有效专利。有的专利申请人,以为拿到了专利申请号之后就获得了专利权。特别是有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当发明专利初审合格进行公布以后就以为获得了专利权。
这些都是缺乏专利常识所致。显而易见,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必须是一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且必须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
2、该专利必须是一项受某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有效地域内的专利。因专利权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因此在某国境内只保护在该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其实质性条件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以什么为总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其他国家的专利法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也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当权利要求书中给出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准确时,可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需从如下几点考虑:
(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优先考虑
专利范围的判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说明书或者附图与权利要求书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如何看权利要求书
a、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有二:第一,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第二,是社会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即通过简明的文字向其表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c、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也就是说,只要将某一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专利权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技术特征。因此,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含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在侵权认定中称为“全面覆盖原则”。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未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总结如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上位或越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下位或越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 (3)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还有两大原则要予以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a、等同原则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两款规定是我国法院在判定侵权专利权时适用等同原则的依据,但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侵犯专利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在我国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也出现了相同案件,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认定判决。笔者认为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明确如下几点:
a、确定等同原则对比参照的专利权的范围,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作为对比参照的专利权技术特征的范围,也就是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部分。因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公知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才能完成发明目的,所以所有的技术特征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b、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替代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三个要素是判断等同的重要条件,但“基本相同”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这三个要素。笔者认为,“手段基本相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需做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用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功能基本相同”是指替换前后,二者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效果基本相同”是指就整体技术方案而言,替换的技术特征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都能实现发明的目的,二者产生的效果相同。
c、等同原则中进行等同判断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替换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否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审查指南中的定义是指:这是一种假想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等同侵权的判定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个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时间。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假如在专利申请日时还未出现新的技术可以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不代表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不会出现这样的新技术,如果要求专利权人能够预见到专利申请日后出现的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或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判定基准时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侵权专利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b、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30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当将其解释到专利保护范围。
从上述草案中可知禁止反悔的含义是: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与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做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例如,在判断专利权的效力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在专利申请中为了获得授权而做出狭义的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又做出广义的或较宽的解释。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的是具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产品是不同类也不相近类的话,则既使外观设计一样,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第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的设计内容;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不容易看见或看不见的,或是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第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声明,同时还应当提交含有色彩的图片或者照片。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判定侵权中,将该外观设计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专利分三种: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专利和商标一样,保护期限都是从正式授权日期开始算。
其中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都是十年,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二十年,都是从授权日开始算起。
专利保护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说保护期限只有这么多年,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技术归属权属于申请人所有,专利保护期限到期后,技术将归为国有。
同时,专利保护期限也不是一定就是十年二十年,专利申请成功后的每年都要缴纳专利年费,如果专利年费没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就可能导致专利失效;
专利失效后还有一个可恢复期,恢复期内如果也没有申请恢复,专利就会彻底失效,一旦失效专利权也就没有了。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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