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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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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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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裁判类型]:商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9月25日

[裁判字号]:(2007)海民初字第1891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环挥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无业,

[案例正文]:

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环挥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花园7号楼707室。

委托代理人闵学晶,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海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2号馆1836座。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佳公司)诉被告朱?明、被告南京海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万佳公司法定代表人环挥翔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海燕,被告朱?明委托代理人闵学晶、被告海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万佳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9年8月2日成立,主要业务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研制和开发。我公司开发出电子识别系统计算机软件,于2003年在国家版权局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3SR1876和2003SR1877。海钛公司于2006年10月份起诉我公司侵权,后我公司发现我公司原副总经理朱?明在任职期间仍担任海钛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02年将与我公司软件内容雷同的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2SR0214。我公司认为,朱?明、海钛公司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侵犯了我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为此,我公司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之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2、判令被告中止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停止销售登记号为2002SR0214的印鉴电子识别系统软件,在《金融时报》、《金融电子化》杂志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我公司损失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朱?明辩称:原告所诉的涉案软件,是我在1996年开发出来的,并于1999年获奖,后由镇江万佳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万佳公司)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1SR1825,名称为万佳印鉴识别系统。万佳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为拓展业务授权海钛公司成立并使用该软件进行后续产品的开发。海钛公司于2001年5月23日成立后,对该软件逐步升级,在2001年升级到了2001版,2002年4月15日由海钛公司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主张的软件一直都是我和几个朋友创作的。我于2002年4月25日后到原告公司任职,任常务副总,主要负责技术开发,2006年10月份因双方劳动争议而离职。原告登记的两个软件我不知情,我不能确认原告登记的软件是否与我开发的相同。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海钛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登记号为2003SR1876的软件为技术信息,但原告不能证明其为权利人,登记仅是公示信息,原告没有提供开发过程的证据,不能仅凭证书享有权利。我们的软件登记在先,首次发表时间在先,原告无法证明其1999年销售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也无法证明其在2002年前后进行过相应销售行为。原告不能证明我们的在先权利侵犯了其在后权利。涉案软件的开发具有连续性,原告登记的软件是在朱?明开发软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演绎行为,未经过授权,而我公司进行的升级是得到了授权的行为,我们的行为正当。而且我们的产品已经销售,进入市场,可以从公共途径获得。原告所称的销售行为表明其已经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性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除签订保密协议外还应该采取实际保密措施,保密协议的签订是我们登记著作权两年之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过其他保密措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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