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未退稿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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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纠纷的相关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戴某因向复旦大学出版社投稿6个月之后,既没收到采用稿件的通知,也没收到退回的稿件,便将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依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相关规定退还自己作品的打印稿,并支付经济补偿费等8000余元。2008年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复旦大学出版社向戴某返还其作品的打印稿,如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相应制作费12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
书稿丢失3家出版社担责
祝某因撰写的书稿被3家出版社在转交中遗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青海省西宁市城西法院依法判决青海、山西、山东3家出版社赔偿祝某因书稿丢失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海人民出版社在未能和祝某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情况下,将该书稿先后发往山西人民出版社和山东人民出版社审核,由于山西、山东两家出版社未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致使书稿丢失,为此,3家出版社的行为对原告著作权构成侵权,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撰稿人投稿未果索赔
2004年6月,北京出版社因未退还不采用的书稿,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投稿者181.5元。
“跳水皇后”状告出版社
高敏系《追梦》一书的作者,2005年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该书出版发行后出版社未依约支付报酬,高敏向一中院起诉上海文艺出版社,后被告变更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敏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报酬依法有据,判决图书出版合同终止,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向高敏支付报酬17.4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金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因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金庸及其版权代理公司明河版权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将文化艺术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和中国科技图书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月,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1996年12月,明河版权代理公司与文化艺术出版社签订了“评点本金庸武侠小说全集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明河版权代理公司授权文化艺术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出版发行金庸作品中文版本的评点本全集,文化艺术出版社除合同规定项目外,不再拥有其他延伸权利,所有原著延伸或附属权利全部属于明河版权代理公司。1997年10月,文化艺术出版社未经许可,超出“评点本合同”的许可范围,擅自与云南人民出版社联合出版了“新派武侠精品评点丛书”《天龙八部》。1998年4月,原告在中国科技图书公司购得该书,认为该书的出版发行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专有印刷、出版和销售权,因此要求3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9万元。
假冒署名出书引官司
廖福彬称,华龄出版社2003年公开出版发行署名为“幾米”的《开心辞典》和《亲子银行》两书,但这两种图书并非廖福彬创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出版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令华龄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6万元,并赔礼道歉。华龄出版社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华龄出版社出版署名为“幾米”的两本图书并非廖福彬创作,构成对廖福彬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而华龄出版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出版涉讼图书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等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当对出版涉讼侵权图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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