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第11726号裁定并无不当,第1556379号“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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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判决撤销“日产嘉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0年3月,北京市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长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类的“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1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商品为润滑油、润滑剂等。2006年4月,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产公司)以两件引证商标第99443号“日产”和第739763号“NISSAN及图”为驰名商标,第1556379号“日产嘉禾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申请。
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2009年5月,华夏长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记者了解,北京一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日产公司提交了大量的文件与资料,显示了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拥有的“日产”和“NISSAN及图”商标早在1979年与1995年于汽车等商品上在中国获准注册,并持续使用。同时,日产公司已对上述两件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告宣传,国内大量媒体在报道中也频繁使用“日产汽车”与“日产轿车”等指代日产公司汽车商品的用法,并反复出现上述两件标识,据此可以认为这两件标识在汽车商品上已经形成了直接对应关系。“日产”和“NISS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构图设计上均有极强的独创性,“日产嘉禾及图”商标的文字部分与“日产”商标近似,其图形部分与“NISSAN及图”商标构图近似,因此该商标从整体上构成了对上述两件商标的摹仿。“日产嘉禾及图”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日产公司商标广泛使用并赖以驰名的汽车商品有较强的关联性,其在润滑油商品上的使用更容易误导公众,使日产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而且,该商标的被许可人北京日产嘉禾润滑油有限公司在对商标的实际使用上、在其产品外包装及网站宣传上使用了大量日文与“NISSAN JIAHE”字样。经调查,该公司与华夏长城公司原地址相同,出资人基本相同。同时,该公司在润滑油等商品上还注册了丰田、本田HONDA、索纳塔等众多知名汽车品牌。这些事实显示了“日产嘉禾及图”商标实际使用者在有意扩大和利用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从另一方面也直接证明了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公众产生误导。
华夏长城公司不服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从整体上不构成对两件引证商标的摹仿。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日产嘉禾及图”商标中的“日产”是日产公司已经构成驰名的商标,其构图与结构和“NISSAN及图”的构图与结构基本一致。因此商评委裁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日产嘉禾及图”对已经驰名的两件引证商标的摹仿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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