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公司作为国内著名的上市公司,大家在提及米家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小米的,最近传出小米被判定商标侵权赔偿1200万,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小米被判赔1200万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怎么应对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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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被判赔1200万企业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怎么应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科技先生12月31日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小米公司构成侵权,需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杭州联安维权合理开支10.38万元,共计1210.38万元。
小米在声明中指出,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对“米家”商标进行了布局。并且,从2015年5月开始,小米公司针对“MIJIA”、图形及组合还进行了全类别的申请。截止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关商标,近140件“MIJIA”相关商标,覆盖众多品类。杭州联安所拥有商标是“MIKA米家”,而小米拥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关组合。本次诉讼中仅仅涉及小米10款产品的商标使用争议,小米的“米家”商标绝大部分权益完全与此无关。同时,小米对于判决中提及利润计算方法也不认同,因为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低于1%。
知识产权诉讼的形式多样,内容千差万别,很难得出统一的应诉策略。但从实务经验来看,被诉方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之后会有一段时长为十五天的答辩期,这一法定时限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需要详加利用,在此期间内,有以下法律措施可以考虑:
1.提起管辖异议。
由于原告为提起诉讼筹划已久,必然具有先发优势,而作为被告的被诉方为了拉近双方的差距,为己方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就成为首要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管辖异议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所以如果被诉方选择管辖异议作为首要应对策略,就需要适时提出,杜绝因为超期而导致应对失策。当然随意提出管辖异议也会招致法院对于滥用诉权的斥责或批评,但两害相权取其轻。
2.提起无效宣告。
对于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案件,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也是最为常见的应对策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所以如果被诉方想达到中止诉讼的目的,在答辩期内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就尤为重要,当然上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法院可以不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提起无效宣告并不必然导致诉讼进程中止,但如果只是因为没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无效宣告而导致不能中止诉讼,那就错失良机了。
除了上述在答辩期内遵循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被诉方还应当在得知被诉信息后(不是收到起诉材料后)注意以下问题:
3.谨防对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实务经验,针对拟上市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索赔金额一般都不会太低,上千万甚至过亿的诉讼请求屡见不鲜。在此背景下,不排除原告一方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被诉方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财产保全申请一旦获得法院准许,则被诉方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就会面临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被诉方只能在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以后才会得到法院的通知,一旦财产被保全,被诉一方已经丧失先手,基本沦为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惨境地。
4.谨防对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原告起诉时并不一定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材料,实务经验告诉我们,原告完全可以基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律甚至规定原告还能在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由于毫无征兆几乎预防不了,但诉中的证据保全还是有条件可以预防的,所以被诉方在得知被诉信息后立即做好应对证据保全的预防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5.谨防对方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和第一百零一条除了规定了财产保全还规定了行为保全,也就是说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提前要求被诉方停止涉案被控侵权的相关行为,如果一旦实施,对于被诉方的企业运行可能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现有案例也显示,目前法院对于行为保全的支持比例在逐年上升。应对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一方面是积极参与关于行为保全的听证或谈话程序,争取论证案情不具备行为保全的实施基础,如果一旦法院裁定实施行为保全,被诉方还能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在舆论应对和案件应对等措施之外,随之应当考虑的就是针对对方的反制手段了。一般来说,可供选择的反制手段如下:
反诉措施。这种反制手段的实施范围比较窄,通常是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里,如果双方互有违约行为,则被诉一方可以采用反诉的手段来对抗对方的本诉,从而起到抗衡和制约的目的。
另行起诉措施。除了反诉,最为常见的反制手段就是另行起诉对方,以诉制诉。其中恶意诉讼是值得考虑的一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18日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的第十四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加入了第155项“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于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正当实施者及其交易对象滥发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视情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当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恶意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实践加以摸索探寻。
行政举报措施。如果对方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采用行政举报或投诉的形式也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反制作用,当然反制的效果如何还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