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需要对被侵权人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赔礼道歉等,如果行为人要对被害人设计作品侵权进行赔偿的,那么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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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作品侵权的赔偿原则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著作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著作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在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
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著作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无论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而法官们审判的一些好案例和通过判案而确定的某些先进、科学的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又没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力,不能援引。
5、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
(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
(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
(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1、以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法计算: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考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原告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知识产权标的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损失在多数场合是无法计算的,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无法确定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在坚持以权利人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的同时,规定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但是,这要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三种情况。
3、法定赔偿
所谓法定赔偿,就是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一个赔偿数额。
因为知识产权的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很难像民法上的财产权一样进行精确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必须作出特别的制度设计,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赔偿范围法定,就是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法定赔偿时必须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不能突破这个范围。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数额时,还应当考虑:
(1)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获利;
(2)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凡侵权损失,不外乎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以及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即指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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