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同样的也会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最好的方法便是诉讼,不过诉讼是有相关的诉讼时效规定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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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纵观世界主要民法典国家的规定。诉讼时效成为适用于一切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围绕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请求无一例外地服从诉讼时效的制约。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请求是应当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可能也不应当得出“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停止侵权的请求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要求确认自己依法应享有权利的请求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围绕知识产权这一客体产生的一切法律争议(权利确认之诉、权利变更之诉、权利消灭之诉、损害赔偿之诉)都应当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1、诉讼主体广泛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例如某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的部分权利又转让给第三人推广实施,该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专利权受让人、被许可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仔细审查他们之间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并应分别情况,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
此外,在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往往是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这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经常会涉及多个与该事件或行为相关联的主体,成为同一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会发生多人对某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以及多个知识产权人被同一侵权人侵权的现象,如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以及、袁牧朱心女、袁小牧、袁牧男诉华而实、北京东方影视乐园、山东电影制片厂、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侵犯《马路天使》著作权案。这种诉讼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是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之一。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侵权诉讼中或出现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并存的情况;或出现因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情况;或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甚至多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违约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这些都使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例如,甲作家与乙出版社签订出版其文学作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违反合同,擅自将作品改编为剧本出版发行,后剧本改编人丙又与某影视机构丁签订合同,将该剧本拍成电影。这其中既有作家甲与出版社乙之间的出版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作家甲与改编人丙之间就改编作品的权属法律关系,还有甲与影视机构丁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另外出版社乙与改编人丙、改编人丙与影视机构丁也有各自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纵横交错,错综复杂。
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
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争议的焦点有多且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在诉讼案件审理时,一般需要首先确认权利归属,或者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范围;其次,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对侵权标的进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比较、判断,这又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没有丰富的知识面,就难以真正把握知识产权诉讼的争点。
例如,对于涉及化学配方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首先要确定当事人的配方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要件;其次要判断被控侵权人的配方是否与原告的配方实质相似。这一过程中,法官或律师如没有相关的化学知识,即使委托鉴定机构做技术鉴定,恐怕也难以看懂技术鉴定报告。更何况律师还要就诸如本方当事人配方的成分比例、反应过程、反应条件等具体专业技术问题去说服法官;而法官也要面对双方在这些专业技术问题上截然不同的陈述,独立做出判断,这些都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参加者,尤其对法官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取证和举证困难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加上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又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对侵权事实证据的提供,还是就已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服,都比证明有形财产侵权要困难得多。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诉讼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只有灵活、准确地运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另外,由于与有形物权的侵权诉讼不同,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范围较一般侵权诉讼要复杂的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原告而言,首先要提供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其次,不仅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自己有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来源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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