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躲在版权法照不到的死角,什么缺德和品德低劣的勾当都能干出来。所谓是非曲直和真相,从不是这种人优先考虑,因为当便宜都占到了,他有他面对大众的护身符,那就是‘有一种态度,叫沉默’。”当得知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导演何念制作话剧《撒娇女王》,认为该剧取材于自己创意的香港导演彭浩翔再也坐不住了,多次在微博上对何念口诛笔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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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创意是否受法律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数度保持沉默后,何念于2011年1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彭浩翔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索赔精神损失10万元。前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是剽窃还是合作?
根据何念起诉书记载,2010年6月12日,经过某媒体记者的介绍,何念与彭浩翔进行了见面会谈。席间,彭浩翔提到自己正在筹拍根据《会撒娇的女人最好命》一书改编的同名电影,何念当即提出片名最好改为《撒娇女王》,而且何念也提议可以同时制作一部同名话剧进行合作,同时明确表示电影和话剧一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当时彭浩翔未置可否。其后,双方通过经纪人沟通了进一步的合作意向。
2010年10月28日,应彭浩翔的要求,何念向彭浩翔发出了针对话剧《撒娇女王》进行合作的要约,即何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彭浩翔提供了一份合同书讨论稿。在这份文件中,何念表示:在彭浩翔制作电影《撒娇女王》的同时,何念制作同名话剧;话剧《撒娇女王》的内容由何念组织人员自行创作,并不以彭浩翔所拥有同名相关作品为基础,话剧《撒娇女王》之相关权利均属于何念或其指定第三方所有;邀请彭浩翔作为话剧《撒娇女王》的监制;此外,何念提出了给付彭浩翔酬金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010年11月2日,何念收到了表达彭浩翔意见的合同书修改稿,彭浩翔坚持使用《会撒娇的女人最好命》作为话剧的名字;要求话剧内容需以其同名电影的内容作为基础;另外对于演出场次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也提出了很多实质性的变更意见。合作谈判无果而终,此后双方没有进行过任何联系。在以上会面及相关合同往来过程中,彭浩翔从未向何念提供过电影《会撒娇的女人最好命》的脚本,也没有提及任何其改编创意、剧本构思以及故事大纲等。
此后,彭浩翔又陆续在其博客和多条微博中“揭发和谴责”何念“无耻的剽窃风气”,“让同业别再被这种人巧取豪夺,把别人的创意结晶,说成是自己努力的结果”。
何念认为,彭浩翔不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对其进行大肆诽谤,损害其名誉;更为严重的是,彭浩翔还对其进行大量的侮辱、诋毁和人身攻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同样使得其名誉受到侵害。何念在起诉书中列举事实:彭浩翔在2011年1月4日14时11分发布的新浪微博中称,“我明白,在现今遍地都杀人强拆抢民地的年代,这样的下三滥盗贼行为可能不值一书,可是到了真正自己碰上这种败类时,难免惊叹。总算见识了所谓之‘何念现象’”;彭浩翔在2011年1月5日15时23分发布的新浪微博中称,“甚是,贱人当道,骂不完还得尽点绵力,虽然肝脏表示有鸭梨”;彭浩翔在2011年1月10日14时42分发布的新浪微博中称,“只要躲在版权法照不到的死角,什么缺德和品格低劣的勾当都能干出来。所谓是非曲直和真相,从不是这种人的优先考虑,因为当便宜都占到了,他有他面对大众的护身符,那就是‘有一种态度,叫沉默’”……
是事实还是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用下流、肮脏的言语或行动辱骂、嘲讽他人,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导致本案纠纷事出有因。具体说,本案的关键与核心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合作以及作品的著作权使用关系。”庭审时,彭浩翔的代理人孙建红表示。
孙建红认为, 何念主张的是彭浩翔称其抄袭剽窃“作品、内容以及创意”即作品本身;而彭浩翔对此却用词相对严谨,把何念抄袭剽窃的范围限定在“意念、名字、创意”之中,即作品元素的构思。事实上,彭浩翔在与何念首次见面前就已有“撒娇女王”的角色构思以及以此作为片名的意向。2010年6月,彭浩翔与何念在上海首次见面时被告向何念提出“撒娇女王”的题材,何念表示“很有兴趣”,尔后,双方之间就《撒娇女王》话剧的合作进行磋商,并有合同往来。 2010年1月4日,何念在其微博中发布了《撒娇女王》第一稿剧本出炉的消息,此时彭浩翔无法了解也不可能了解该剧本的内容,所以,彭浩翔表示“不能肯定他盗窃了多少内容意念,但可以肯定,故事源头及此名字概念,肯定是来自我的那个故事”, 可见彭浩翔的表述是非常客观的。何念起诉状中“对于何念在公开信中说“我们非常感谢彭浩翔导演对《撒娇女王》创作起源的启发”,也从另一面印证了至少该剧的创作意念来源于彭浩翔。
孙建红表示,对于一部作品来说,创意是产生核心主题概念和意境结构,以指导作品的制作实践、达到最佳效果的创造性总体思维过程,它是艺术作品得以形成的前提性基础和核心性要素,可以说,创意就是一部作品的生命起源。在艺术文化领域中,抄袭剽窃创意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暂且不论,但至少在文化道德与艺术修养层面是为业界所唾弃的。所以,从主观上来说,彭浩翔的言论是一个文艺人率真的合乎情理的情感表达,从客观上来说,彭浩翔的言论亦不符合侮辱与诽谤的内涵与外延。
“现在我们还不清楚何念话剧《撒娇女王》的具体内容,因此,目前还没有进行这方面的著作权诉讼。” 庭审结束后,彭浩翔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是创意还是作品?
“创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是近几年在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孙国瑞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有独创性或者创造性的作品,即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谓“创意”,即指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等,其在英文中的对应词是“originality”,有独创性、创造性、独特、新颖、创见等含意。从创意的概念可以看出来,其含义似乎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很相似,都强调独创性或者创造性,但是创意与作品之间并不能够简单地划等号。
“如果一个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即创意,仅仅以‘想法’或者‘构思’的形式存在于提出创意者的大脑中,或者只有一个大致的设想、轮廓、框架等,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方案,成为一项智力成果并且能够用某种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那么,该创意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就相去甚远,此类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孙国瑞表示,如果一个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即创意,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明晰的方案、计划、设计等,并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那么此时,创意=作品,该创意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条件,当然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对创意的表达,不保护创意本身。这就是著作权法律理论上所说的“表达与思想二分法”。如果创意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不妨尝试一下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创意。特别是从事文化艺术经营的市场主体,诸如影视公司、话剧院、歌剧院等,创意等同于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创意的提出和形成阶段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泄露、窃取、使用了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创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报记者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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