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超出上述期限,则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网店出卖图书复印件也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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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大图书馆藏书复印版被挂在淘宝网上叫卖,卖主称告知书名就可以提供复印书,还可代寻稀缺书、绝版书(据8月5日《新京报》)。有网友在北京大学论坛发帖称,“有些人依靠图书馆挣钱”,即一些书商在有偿提供北大图书馆代复印图书的服务。北大图书馆老师表示,如果有人存在大量侵权将追究其责任。
图书馆藏书复印版网上叫卖,哪些人的哪些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图书馆在著作权保护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作者:著作财产权可能受到侵害
据报道,通过淘宝网搜索可以发现,有数十家网店提供“北大图书馆复印、代印”业务。随机挑选一名四钻卖家,对方贴出报价:1至218页以下的书80元每本、219至250页的书90元每本、251至317页的书100元每本、318页以上的每页3角。
“如果图书仍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这种出卖图书复印件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力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杨力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况的,属于合理使用,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网店出卖他人图书复印件,属于营利活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是一种侵权行为。作者一旦得知其图书被复印出售,就有权追究上述网店的侵权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杨力指出,如果超出上述期限,则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网店出卖图书复印件也就不构成侵权。
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可能受到侵害
除了作者,出版社的权利也可能受到侵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介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出版合同既是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社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许可证书,又是保护出版社利益、排除第三人非法侵害的法律保证。出版社究竟享有何种类型的出版权,由著作权人和出版社通过出版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如果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中赋予了出版社专有出版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他人擅自复制发行该作品,就侵犯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这在性质上等于人们通常所说的“盗版”,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有权追究上述网店的侵权责任。
由于“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特征,随着科技的进步,盗版活动成本越来越低,打击盗版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难题。而且,与人们通常所说的“盗版”相比,复印图书馆的藏书在网上叫卖,通常数量较小,行动又很隐蔽和分散,出版社即使发现了,考虑到维权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通常也不愿意花费精力去打官司。
图书馆:如何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在“北大图书馆藏书复印版网上叫卖”事件中,北大图书馆相关老师表示,北大不允许利用图书复印获利。如果查到有人存在侵权行为,将追究对方责任。那么,图书馆的相关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
对此杨力认为,图书馆作为图书收藏者,其本身不是著作权人和出版者,对于藏书不享有著作权。但图书馆也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通过借阅和复印其藏书的形式得以完成。
金海军认为,图书馆虽然不是著作权人,但对于所藏图书享有物权,作为物权人,图书馆也就有权采取上述限制性措施,以防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现。据介绍,北大图书馆出借图书被复印的情况可能存在,但一些珍贵书籍不能带出图书馆,如需要只能在馆内复印,且据规定,复印内容不能超过书的三分之一。但会否存在多次进馆印全一本珍贵书再出售的情况呢?根据现有的规则,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正如接受采访的老师坦言,这个规则只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早在2009年,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就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图书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或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该《通知》同时要求,图书馆要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按照“先授权、后传播”的作品使用原则,建立完善合法使用作品的工作制度和有效机制,清除侵权盗版隐患,杜绝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但是,这一使用原则在实践中很难遵守。
作为作品的“集中地”,图书馆很容易成为著作权侵权人利用的途径和工具。为此,2010年9月,全国图书馆版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就图书馆的版权保护工作进行了研讨。会议对参会图书馆进行了版权保护法律、政策、案例等方面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行业对版权保护重要性的意识,提升防范侵权盗版的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次的“网上叫卖图书馆藏书复印版”事件的出现,再次提醒各地图书馆:加强著作权保护仍然任重道远。(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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