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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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文化产业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尚无统一的定论。
美国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包括与文化艺术相关的所有商业公司、社会、私人组织机构、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集合,是文化艺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经济体现。
欧美经济学家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工业化的方式生产具有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精细化、消费大众化特点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产业,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和服务。
韩国政府制定的《文化艺术振兴法》规定,文化产业是指用产业手段制作、公演、展示和销售文化艺术作品及文化艺术用品,并以此为经营手段的事业。简言之,文化产业即同文化商品生产、分配、消费相关的产业。
墨西哥学者认为,以经营为方式,以盈利为目的,以文化为表现的法人文化企业,这类文化企业的总体则为文化产业。
国内有专家认为,文化产业以生产和提供精神产品为主要活动,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要作为它的目标。并认为,从这个概念来讲,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当广泛的。比如旅游业、教育业、文物复制、展览、销售、文物拍卖、收藏,还有图书业、报刊、音像影视等。
国内也有专家认为,文化产业是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和发展文化资本市场的企业群体或事业群体。?
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就是指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文化产业,除了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
所谓版权产业,依照美国的划分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核心类的版权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或者受版权保护的物质产品,主要指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再创作、复制、生产和传播,如:报刊、书籍出版业、电台和电视台广播业、录音节目制作及影视磁带出版业、电影制作、戏剧创作演出、广告业,还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等信息产业。第二类,属于部分的版权产业,就是说有一部分物质产品是有版权的;第三类,发行类版权产业,是指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出租店等;第四类,与版权有关的产业,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要用到或部分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等产业。
二十世纪上半叶,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都不太发达,尤其在第三世界国家,更是如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电子出版、数字化、网络传输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大推动了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在许多国家的经济体系中所占比重快速提升,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以美国为例,版权产业已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单独的产业来看待。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创造了2784亿美元(按1997年美元的可比价格计算为3249亿美元)的产值,在美国国民经济产值中,核心版权产业占3.65%,1996年和1995年相比,增长3.5%。199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创造了3484亿美元的产值,在美国国民经济产值中,核心版权产业占4.3%,1997年和1996年相比,增长7.2%。从1977年到1997年,核心版权产业的净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增长率为241%,年平均增长率为6.3%,是同期美国经济总增长率(2.7%)的2..3倍。我们知道,美国的经济比较发达,每年经济的增长率是较低的。1996年全部版权产业为美国经济创造了4339亿美元(按1997年美元的可比价格计算为4938亿美元)产值,占整个国民经济总产值的6.32%,比1995年增长了4.3%。1997年,全部版权产业为美国经济创造了5293亿美元产值,占整个国民经济总产值的6.53%,比1996年增长了7.2%。从1977年到1997年,全部版权业的净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增长率为205%。美国核心版权业就业人数占全美各行业就业人数的比例,从1977年的1.6%(15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2.8%(350万人),1997年的2.9%(380万人);整个版权业的就业人数占全美人数的比例,1977年为3.3%(300万人),1996年占为5.2%(650万人),1997年为5.3%(690万人)。从出口看,1996年核心版权业的出口额是601.8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了13.3%,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出口居美国各行业的第一位,超过了汽车及配件(598亿美元)、农产品、航天业、计算机业(376.3亿美元)等等,1997年为668.5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了11.1%,仍居各业之首。这样看来,美国版权产业特别是核心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就业人数最多、出口最多的产业,在美国占了很重要的地位。
纵观文化产业的各行各业,几乎都涉及到了知识产权问题。文化产业,不论是从广义而言,还是从狭义而言,都与知识产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狭义的文化产业,即版权产业,是依赖于版权保护而生存的。以影视产业为例,一张空白的光盘或软磁盘售价不过几元钱,而录制上影视节目后售价可达数十元,甚至数百元,其差价就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影视作品的价值,也就是该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价值。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中的版权保护,就不会有好莱坞。也不会有今天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
这就是说,知识产权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并形成了知识产权产业。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行业,形成了版权产业。版权产业不仅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产业,也是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产品也成为知识产权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环境和知识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样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以Internet为基础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大大改变了传统社会。互联网被称之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新闻媒体。而文化产业与新闻媒体,或称之为信息媒体,是密不可分的。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给文化产业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广阔空间。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文化产业中的相当一部分文化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影视作品、录音制品、文字作品等,以及文化产业中占重要地位的文化服务(包括信息服务),作为交易的对象,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交易是十分方便、独具优势的。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同样给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版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主要涉及到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作品和录音制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对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技术保密措施、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数据库的保护、网络环境中商业标记保护等,这些都是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解决的问题。
知识经济的出现,也同样给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分配、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上的经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知识经济时代将智力资源作为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条件,是知识经济实现资产投入无形化的基础,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是反映和衡量知识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尺,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法律体制的核心是毫无疑问的。
从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版权产业(即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已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支柱产业,即知识经济的支柱产业,这是与美国不断地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分不开的。为了强化知识产权,美国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协定。这些举措,大大推动了其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它的发展更需要紧密地依赖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将在年内加入WTO已成定局。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达到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我国正在加紧修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文化产业关系最为密切的著作权法将于2001年10月底前完成修改。这次修改将会进一步提高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一)著作权法修改后给文化产业带来的机遇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对外国作品和本国作品实行的是“双重待遇”原则,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力求消除这种“双重待遇”,提高对本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主要内容有:
(1)对本国实用艺术品将给予同外国实用艺术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2)对本国计算机程序将给予同外国计算机程序同等的著作权保护(作为文字作品保护);
(3)对本国由不受保护的材料汇编而成的作品(主要是指数据库等汇编作品),只要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将给予与外国汇编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4)明确本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同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样,享有对其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5)缩小对本国作品法定许可(参见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范围;
(6)缩小对本国作品和录音制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我国加入WTO后,依据TRIPs第4条规定的“最惠待遇”原则,已经成为WTO成员的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将要成为WTO成员的台湾地区,可以享有“最惠待遇”,即享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的待遇,不能再按本国作品对待。除此以外,WTO中的一些没有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也可以依最惠待遇原则,享有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外国作品待遇。这意味着对这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大大提高。
如果我们能按照TRIPs的要求修改著作权法,彻底取消了对作品保护的“双重待遇”,那么对我国“本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将会大大提高。这将十分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产业市场开放给文化产业带来的挑战
我国在有关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中作出的开放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市场的承诺,加入WTO后,要扩大到所有WTO成员,将会给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
在1995年2月26日草签、3月11日正式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和1996年6月17日确认的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的“其他措施”部分,我国已经向美国政府就开放中国的版权产业市场作出以下承诺:
(1)音像制品(主要指录音制品,不包括电影等影视作品)
中国确认对音像制品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许可要求或其他限制,不论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
中国政府允许中国音像出版单位和美国实体或个人通过合同约定与艺术家签约,制作唱片、音带和录象。中方必须就每个合同安排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后,各方将签订一个合同以从事这些活动。
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的版权将由双方共同拥有,或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合作双方可以同意允许中方出版该音像制品或允许其他中国出版单位将其出版。该音像制品的销售、发行、展览和放映获取的收入将在合同各方与出版社的合同中确定。
(2)出版物
中国确认对出版物的进口将不实行配额,进口许可证要求或其他限制,不论是正式或非正式的。
美国个人和实体将被允许与中国出版社达成独占许可安排,使用许可人的全部目录,并在该目录中放行选择的项目。
中国政府尽早向中国的出版社发出公开通知,确认允许它们和美国公司达成独占许可安排,并在通过内容审查的前提下,出版许可人的整个目录,并决定从该目录中发行哪些作品。这些商业活动将不受正式或非正式的数量限制。
(3)计算机软件
中国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建立计算机软件的合资企业,允许该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和销售该合资企业的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
中美两国要求在两国各自的公共实体在其电脑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使用合法计算机软件。
公共和非公共部门已被通知,它们必须使用合法软件,中国版权局已就此发布了第30号文件,要求中国的公共和非公共的实体在复制计算机软件时必须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
(4)电影作品
中国将继续允许美国个人和实体与中国实体订立电影产品收入分成的安排。例如可允许的安排,将包括根据许可协议美国实体收取电影产品所带来的收入中商定的比例。
在个案处理的基础上,美国电影公司可以和中国公司达成项目安排,其中包括合拍电影、电视剧和电视电影。进行这些项目的申请将被迅即得到审查和积极的考虑。中国政府已经将电影和其他音像制品的关税降至9%至15%。
中国政府不对电影的进口保持配额。此外,中国政府将允许中影公司在商业考虑的基础上,以利润分成的方式,进口数量不限的美国电影,这些电影须经内容审查。
根据TRIPs第4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WTO全体成员。因此,音像制品业、出版业、计算机软件业、电影业将会直接受到上述知识产权市场开放的冲击。其中冲击较大的当属音像制品业和电影业。
(三)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给文化产业带来的挑战
我国在加入WTO过程中,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角度作出的开放市场的承诺,也将给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挑战。
按照WTO统计和信息制度局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的划分,涉及到文化产业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在商业服务中,有法律服务、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和数据库服务、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
在视听服务中,有电影和录象的制作和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
在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除视听服务外)中,有文娱服务、新闻社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
从WTO的《服务贸易协定》(GATs)所归纳的四种提供服务贸易的基本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来看,涉及文化产业的服务贸易大多属于跨境和境外消费提供的范围。
在我们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探讨、分析加入WTO后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影响时,不应忘记和忽视从服务贸易的角度,探讨研究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对文化产业的冲击,这样得出的结论才会更为全面、客观。这方面值得研究的问题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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