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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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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89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经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该法第75条又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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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权质押合同。具体而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因此,我们发现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标的之分析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实际上指的就是“出质的专利权”。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为一项有效的权利。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1.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一项中国专利权,即是由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

2.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仍处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了。

我国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一项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否仍处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第一,我国专利法所指的专利权有三种:一是发明专利权,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两种:一种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另一种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二,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还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那么,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修改后的《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相同的。

3.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只有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以后,一项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专利权。正在申请审查阶段的发明创造,还不能享有专利权,因此,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另一方面,在专利局发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法》第44条规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被撤销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再者,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所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三、出质人的资格及义务分析

(一)出质人的资格分析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由于质权人就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所以,质权人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在此,我们专门对出质人的资格进行分析。

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所有人,那么,这样的出质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格的;但是,如果出质人的专利权是与他人共有的,那么,根据《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可知,只有全部共有人作为出质人,其专利权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才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共有人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不能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即使是订立了这样的合同,专利权管理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而不予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所有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向外国人出质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持有人,则只有经出质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该项专利权出质的,专利权持有人才能以这项专利权出质,这时的出质人才是合格的。 如果一项专利权已经作为某一质押合同的标的出质了,该专利权人能否再以这项专利权重复出质呢?关于专利权能否重复出质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性质来看,专利权不能重复出质。就专利权而言,它是一种独占权,包含有独占的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和进口权等,但是,这些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专利权一旦出质后,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该项专利权的支配权,除非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已不能再作为质押标的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自愿选择的,质权人也不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的价值的最后实现。《担保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二)出质人义务之分析

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这项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称专利维持费。

2.专利权人不得主动提出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自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因此,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不得行使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使其专利权提前终止。另一方面,对于依1993年1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可续展3年。如果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其专利权的续展期限,那么,出质人必须在专利权的5年保护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续展申请,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没有按规定按时提出续展申请的,其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后终止。

3.当专利权发生权属纠纷时,出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解决纠纷,使质权人的质权,不受来自他人的干扰。

4.在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其专利权,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

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生效后,可能出现两种变更情况:

1.著录项目变更。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由于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处分权受到了质权的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要的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变更协议,经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登记后产生效力,具有担保作用。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反过来,已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被注销后,其效力也就终止了。根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质押合同期满而注销。如果专利权质押合同订有期限届满日期,并且未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延长质押期限变更登记的,那么,在约定日期到来时,其担保效力即终止。

2.因债权提前得以清偿或其他原因,当事人要求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约定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经专利局审核后办理注销登记。

3.专利权因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的,当事人约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4.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对于一切形式的注销登记申请,经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后导致以下四个方面的效果: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担保作用终止;2.如果专利权继续有效,那么,原出质人可以就此专利权重新设定质押;3.如果质押合同是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其他原因失效而被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担保;4.如果因质押期限届满而导致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的,专利权仍回归出质人,出质人对其专利权的权利就成为完整的权利了,不再受质权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条

[1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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