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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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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说的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越来越强了,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懂得如何去维护。今天树图网就给大家普及关于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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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而进行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一般情况,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有一个基本相同的认定步骤:第一步,确定权利及保护范围;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第三步,确定权利实现范围及构成要素;第四步,对权利保护范围和实现范围及各自的构成要素进行对比,作出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第五步,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结果。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由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内容的比较丰富,认定著作权、邻接权侵权行为也比较复杂,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审查著作权权利的有效性。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是智力成果中经法律直接确认的权利,只有经过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赋予法律保护的著作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只有侵犯法定的著作权才能构成侵权。受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后,首先,应对权利人主张被侵犯的权利是否具有有效性进行审查:一是对著作权权利主体是否合格进行审查。主张著作权权利之人须为著作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著作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无资格提起侵权之诉;二是对著作权权利的效力审查。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必须合法有效,如果著作权的内容不合法或超过了保护期,就不存在侵权。其次,审查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知识产权都有一个保护的范围,只有确定了保护范围,才能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凡是侵犯了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即构成侵权。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共有16项,其中,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再次,审查控诉人权利载体即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与被控侵权人的作品的表达形式和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个作品表达形式和特点的区别,判断其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当被控权利的构成要素与控诉人的权利构成要素完全相同,即可作出相同性的判断,认定侵权成立。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具有一定隐蔽性,行为人为了避免与他人有作品完全相同,将他人作品稍加改动,进行技巧上的变化,但不是实质上的变化,没有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可判定具有相似性,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二)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1、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7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其次,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被控侵权的商标和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第三,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以上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可以得出:(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的规定,前四种可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2、近似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应注意:(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言,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近似商标。(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就不再属于近似商标,而成产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就不存在近似商标。(4)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

总之,商标是否易造成误认,是认定被控近似商标是否侵权的客观标准。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被控商标近似到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才能认定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三)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需具备以下要件:(1)有被侵犯的有效专利权存在。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授于专利权以前或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只有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凡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不论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者默示许可,都不构成侵权。默示许可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即为默示许可。对于专利权人主动为他人实施自己专利进行技术指导的,一般认定专利权人已经默示许可他人或被指导的厂家共同实施其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不构成侵权。(4)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在专利法上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专利法对专利权行使规定的某种限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其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一项无形的技术构思或者技术方案。此类侵权行为并不表现为对该项专利技术的损毁或灭失,而是表现为行为人就自己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一般步骤:(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及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并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有关技术内容,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其发明的技术内容,在权利要求书中则应说明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需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应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专利局在审批发明专利时,依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已有技术审查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该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审查的重点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只要符合就不再审查从属权利要求即批准授予专利权。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根据独立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即须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哪些技术特征,每项技术特征的确切本质含义及其等同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得增加,也不能减少;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的总和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每项技术特征为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因素。在独立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某些技术构思,即使具备专利性条件并在说明书中作了充分公开,也不属专利保护范围。这部分技术构思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请求保护,无偿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同时,还应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澄清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的技术特征,明确每个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2)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或者产品制造方法进行对应的分解,以确定行为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构思的情形和范围。(3)对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与行为人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构成的对应比较分析。即将两者的技术特征逐项进行对应比较,运用覆盖、等同原则进行判断,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应认定构成专利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少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般认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运用“多余指定”原则,才有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4)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在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等同原则,应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2、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应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根据等同原则,可以认定专利侵权成立。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知识产权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三、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

2、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3、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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