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各种协议或者文件,这其实也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当出现问题的时候,也能做到有理所依,直接根据相关文件判断谁对谁错。那么接下来树图网小编要和大家聊一聊的是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如果有想要了解这方面的朋友可以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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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在实践中,认定委托时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委托但未进行创造性活动,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绘制油画进行装饰,B公司也将此工作任务提交给C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制作的作品不应该被视为委托作品,但是作品。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委托工作的受托人与客户签订民事合同,通常是合同或合同;创建工作的作者是为了完成法人或其他人。组织分配的任务是履行作者在法人或组织中应履行的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以下两个案件的着作权有其特殊性。每个人都必须注意:
(一)以作者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或者发言者。演讲者或者主持人可以按照约定给予作者适当的报酬。
(二)凡双方同意以某人的经验为题材完成自传体作品,如双方不同意将该版权归属,则该版权须由作出该纪录的人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