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非常宝贵的无形财产,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问题,所以任何公司都是会自己的商业秘密十分重视保护的,那商业秘密保护是怎样?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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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企业的正当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刑事诉讼程序。
以下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1、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2、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