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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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2号
发布日期:2010-3-24
执行日期:2010-4-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