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830adb9ccdca7bc45182678da5a67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PRAGMATICS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PRAGMATICS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c88b9d082a71ef59715fa269758e09b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试验饮食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试验饮食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cc844235a63fea7c5c467e95db287c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