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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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明确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总体思路。要以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的,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核心,公共研发体系为平台,形成辐射周边、拓展海内外、官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我市高新技术的自主创新力,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持续吸纳力,对社会经济的强劲带动力和走向世界的广泛影响力,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软硬环境,使我市成为综合营商成本最佳的地区,努力建设国际化的高科技城市。
4.加快人才培养。发挥本市高校、深圳大学城和其他高等院校的作用,与海内外名牌大学联合办学,重点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予以资助,并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位每年资助5万元。
5.大力引进科技人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所需专业人才,市、区人事部门优先调入。对引进的国内非本市户籍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人员及留学人员,要在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险和租用市、区政府提供安居房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和待遇。
6.吸引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完善全市留学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留学人员创业和生活的实际问题。
7.加强海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市科技发展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与海内外的科技合作,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海内外科技交流。
8.重奖科技人员。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深圳市市长奖、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深圳市技术发明奖,每年安排800万元重奖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
9.鼓励科技型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市工商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11.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计入成本,如该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且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2.支持对产业有扩散带动效应的重点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认定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3.扶持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予以匹配。鼓励和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到海外进行产品推销和技术交易,为民营科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14.吸引海内外大企业研究开发机构落户深圳。海内外大企业在深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积极应对技术壁垒,加快研制技术标准。
16.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公共技术平台。市科技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的专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我市高新技术公共技术平台情况。
17.支持建立优势传统产业专业公共技术平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市经贸主管部门从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建设优势传统产业专业公共技术平台,对由企业组建、国家权威机构认定、面向社会的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中心予以资金支持。
18.整合和利用高校研究开发资源。支持我市和海内外院校在深研发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高校研发机构、公共技术平台等承担国家和省的科研任务,鼓励市外的高校与科研机构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予以资金支持。
19.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继续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鼓励产学研各方发挥综合优势,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合作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
20.建立国际科技商务平台。市政府出资建设国际科技商务平台。利用具有海外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背景的科技组织与工商协会,为跨国公司在深投资、设立机构牵线搭桥,为海外科技商务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服务。
21.继续办好高交会。坚持政府推动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成果交易与风险投资相结合、技术产权交易与资本市场相结合、落幕与不落幕的交易会相结合,充分利用高交会的科技成果聚集、交易、扩散功能,使高交会成为海内外重要的科技成果交易场所。
22.加强科技信息库网建设。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依托科技情报机构、高等院校和图书馆等联合建立专业性、资源共享的科技数据库和科技信息网。
24.按照“一个主园、多个分园”的布局规划建设市软件园。鼓励各区和社会资本兴办分园。加快建设深圳国家软件出口基地。
25.建设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重点做好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和专业孵化器。
26.办好生物孵化器。办好留学生园,吸引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并为留学生创业提供咨询、培训、融资、场地等配套服务。
27.加快建设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鼓励深圳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我市建立产业化基地。设立深圳虚拟大学园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促进成员院校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并对经认定的深圳虚拟大学园研究生实习基地予以资助,培养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各类人才。
29.加大高新技术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招商力度。对主导产业的缺失环节进行重点招商,并予以特殊的优惠政策扶持。鼓励对产业链关键配套环节的投资。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结构调整的契机,吸引跨国公司将制造和研究开发基地转移到我市。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链骨干企业,在地价、用水、用电、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补贴。加强和周边地区尤其是大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合作,促进区域间骨干企业和配套企业共同发展。
30.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重点培育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技术等新兴产业。
31.积极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组织优势高技术产业申报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有良好市场前景且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的高新技术项目,实施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计划。
32.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带。加强产业带开发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各片区的产业功能定位,严格按照产业规划招商和安排项目入区,引进海内外影响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加快土地清理工作。集中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加大土地清理和征地力度,注重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和单位产出,将更多的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33.通过“厂房再造、产业置换”扩大软件和科技孵化器的空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以不低于1∶2的比例进行配套,将现有旧厂房改造为软件园和科技孵化器。
35.完善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交易、仲裁等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市科技主管部门加快建立科技信用体系,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行业指导,逐步将适于市场化运作的行政职能委托给规范的中介机构。建立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形成行业自律。鼓励海内外特别是港、澳人士来深设立科技中介机构。
36.鼓励创业投资,培育创业投资市场。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期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多种形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匹配投入。建立担保代偿金和再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37.加速培育技术产权市场,积极探索交易制度创新。加快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资本退出提供渠道。经认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办理交易见证的项目,工商股权变更时不再办理公证手续。
38.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效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及时审批。除市直属管理的高新区、保税区、大工业区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外,其余根据属地原则委托区科技局受理并初审,报市科技局审定。
3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高新技术尤其是软件产业发展。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本国、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本地产品,特别是政府的信息化工程要优先采用本国、本地企业的软件系统。
40.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确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分工联系企业,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4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科技立法步伐,完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法规体系。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每年发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42.弘扬创新文化,培育创业环境。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形成海纳百川、人才荟萃的创业热土。发挥企业家组织、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营造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
44.整合市政府投资的各类科研机构。实行资源整合、机构整合、资产整合和功能整合,建立体制完善、功能优化、专业集中、有效运作的高新技术研发新机制。
45.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扶持。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重点软件企业、重点新产品研发费用补助及创业投资补贴等。市财政2004年安排专项经费1.5亿元, 2005年、2006年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市政府要出资兴建市软件大厦。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建设。
46.资助企业科研开发。市科技发展资金的85%以上用于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活动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批技术先进、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分别予以5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经认定予以300万元资助。
47.扶持孵化器发展。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设备仪器等共享设施建设。市政府出资建立专业化生物孵化器。
48.鼓励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企业、行业组织等研制结合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9、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市科技发展资金对有市场前景、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发明专利的实施给予支持。在科技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0万元,用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宣传培训、建立预警机制、资助企业境外维权等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50.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市政府出资建设市留学生创业大厦。
52.健全市科技顾问委员会。聘请海内外科技、经济、管理和法律专家充实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和咨询,参与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实行常设科技顾问与建立专家库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53.完善市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监督机制。建立市政府科技资源分配方案公示制度。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会人士和媒体等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对政府科技资源分配予以监督。
54.加强市、区对口部门的配合和联动。发挥区级部门的作用,实行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和完善市、区对口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
20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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